诏安模板(诏安陈文聪简历)
您好,您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武政文〔2019〕142号文件内容详见下文。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9日(武平县自然资源局 回复 2020-04-29 11:40:15)
武平县人民 *** 关于印发《武平县农村个人建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 *** 、平川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武平县农村个人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诏安模板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武平县人民 ***
201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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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农村个人建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
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 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9 年农房建设管
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建办村函〔2019〕22 号)、《福建省
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确
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2019〕6 号),为规范农村建房审批,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建
筑风貌管控,落实建新拆旧,消除村民建房乱象,不断提升乡村
建筑风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动乡村振兴,满足人民对
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不含县城规划区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称农村个
人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及管理应遵循“符合规划、一户一宅、
集约节约、简便利民、彰显风貌、依法管控”的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个人建房规划选址要符合相关规
划,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镇规划区外按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要求及附图建设。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每户只能
建设一栋住宅,且建设规模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属拆旧建新的,- 3 -
新住宅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原老旧住宅。
(三)集约节约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由村庄向集镇,
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集中连片,以节约
土地和基础设施投入。鼓励建设多层单元式农村住宅。
(四)简便利民原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乡镇(街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乡镇
(街道)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县 *** 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
乡镇(街道)审批。竣工验收由乡镇(街道)村管站、自然资源
所负责报乡镇(街道)审批。
(五)彰显风貌原则。农村住宅应经济、美观、实用,鼓励
村民采用“白墙灰瓦”的客家建筑风格,严禁建造火柴盒式、多
向悬挑蘑菇型住宅。
(六)依法管控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
格按照相关规划进行审批和建设管理。加大违法违建整治力度,
树立规划权威,发挥规划引导作用。
第二章 村庄规划编制
第四条 村委会是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村庄规划要
划分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严禁在基本
农田、保护区、生态林、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道路红
线、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进行审批建房,鼓励农村村民利用旧宅基
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 规划要符合村民意愿,内容实用,接地气,通俗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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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可操作。要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应充
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审议通过,并进行 30 日村级公示。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
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规划经
审批后要依法公布宣传,确保群众知晓规划,共同遵守规划,主
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章 规范建房审批
第六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制镇规划区外及乡建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诏安模板;
(二)选点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需村民提供的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
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三)具有专业设计人员出具的设计图,或者选用住宅设计
通用图集。
第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报建流程:村民向村委会申请→村委
会、村管站、自然资源所联合现场踏看后,向村民明确用地界址- 5 -
和建筑设计要求(5 个工作日内)→村民委托设计或到村委会选
定并复印住宅设计通用图→村民到村委会填写《福建省农村村民
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拆旧建新的还需填写《个人申请建住
宅退旧房用地协议书》→村委会审议、公示并签批意见(公示完
3 个工作日内签批)→村委会将申请表、附图及其它材料报乡镇
(街道)村管站审核(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村管站审核后
将报建材料报自然资源所审核(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自然
资源所审核后将报建材料报乡镇(街道)领导签批,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7 个工作日内核发)→自
然资源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0 个工作日内核发)→自然资
源所通知申请人到本所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
准书。
第十条 村民建房审批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
住宅与道路、绿地、河岸、保护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的距离应
符合相关规范。规划许可证或附图应明确住宅与相邻建筑日照和
防火间距、室内标高及排水排污等内容。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宅基地应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龙岩市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龙政综〔2008〕440 号)及《龙岩市自
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龙
自然资发〔2019〕55 号)规定,家庭户口 3 人以下(含 3 人)
每户用地限额 80 平方米,4-5 人每户用地限额 100 平方米,6 人
以上(含 6 人)每户用地限额 120 平方米。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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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建筑限高 11 米(屋内地面到屋顶楼板面)。集镇沿主街道
两侧可放宽到四层,建筑限高 14 米(屋内地面到屋顶楼板面),
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 对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本文件出台前还未分户
办证的,仍按照县住建局已审定的统一规划图进行审批。具有土
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的已建住宅,已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且还未申办不动产初始登记的,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变
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业主,
以便申办不动产登记。但面积、层数、高度等其它规划内容不得
变更。
第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不动产初始登记办理流程:村民委
托有资质测绘公司进行建筑占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村民持
测绘报告、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向乡镇
(街道)村管站申请规划竣工验收→乡镇(街道)村管站现场验
收后,3 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竣工验收报告并与上述材料一并报
自然资源所→自然资源所将上述材料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不动产登记证(15 个工作日内核发)→自然资源所通知村民到
本所领取不动产登记证。
第四章 建筑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具有本县地域特色的农房
建设通用图集,作为今后村镇农房建设和乡村建筑风貌管控
的参考依据。推广建筑占地 60-120 平方米的多户型、多组合的- 7 -
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图集采用白墙灰瓦风格为主,简洁大方,
美观实用,建筑功能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
第十五条 认可城乡规划或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农
房设计方案.鼓励乡镇(街道)通过购买服务签订长期服务协议,
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可学习借鉴浙江、江西
和我省永春呈祥乡、诏安西梧村等地经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做
法,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收取“风貌保证金”,以
村民自治方式加强农民建房风貌管控。乡镇(街道)村管站和自
然资源所共同参与保证金的监管,对未按规划建设的村民,应责
成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风貌保证金应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属危旧住房改建的,
竣工入住后原住宅应限期拆除,乡镇(街道)应结合建筑风貌保
证金管理制度进行管控,原住宅未拆除的不得退还保证金,不得
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提高农房品质
第十八条 实行先审批、后建设原则,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
规划审批的要求及相关图纸附件进行。乡镇(街道)应从批后建
设管理及规划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把关,将建新拆旧、按图施工、
生活污水处理等均应列入验收内容。
第十九条 提升农房建筑质量,鼓励采用白墙灰瓦客家民居
建筑风格,规范农房外立面和屋面建筑造型及颜色,原则上农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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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均应建设坡屋面。严禁建设外形怪异、多向悬挑、火柴盒形
状、坡屋面简易搭盖等严重影响建筑风貌的建筑。
第二十条 实施好房前屋后环境美化,合理配套停车、规整
杆线、分类垃圾桶、三格化粪池等。三格化粪池要设置清掏口,
尾水无法接入污水管网系统的应接入菜园、果园浇灌池或接入附
近田地净化。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村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引导村
民向中心村和集镇集聚。住宅小区要科学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尽量不使用耕地。选址要有方便的交通和供水供电条件,避开水
涝、地灾、深基坑、高边坡等不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谁开发,谁配套”原则,对小区道路、
给排水、电力通讯、停车位、公厕、污水垃圾处理、绿化亮化、
物业管理等设施实行设计、施工、交付使用“三同时”。
第六章 规划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即可放样开工。基槽开挖后,
村民申请乡镇(街道)村管站、自然资源所前往现场核样,确保
建筑位置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村建房监管,根据“谁审批,谁监管”
的原则,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建设下发停建通知书并进
行依法查处。整合乡镇(街道)村管站、自然资源所、城管
队等管理力量,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及- 9 -
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完善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
报监督制度,村民建房应将审批情况应在施工现场立牌公示,
公布举报 *** ,接受群众监督。村级要配齐村庄规划协管员,
负责日常巡查和违建情况上报。
第二十五条 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得出具房
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村民未能提供房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
报告的,供水、供电、闭路、燃气等部门不得入户安装相应供应
设施。
第七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农村个人建房安全巡查制度。发现施工安全问题应及时告知
建房村民,对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承重墙砌筑、高空作业安
全防护等方面要重点巡查。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要履行对农房建设安全巡查、报告、劝
阻责任。发挥村庄建设协管员作用,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及
时劝阻、及时上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
方式,加强农村建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建房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村民建房,应由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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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
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村民建房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住建局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库,开展农村建筑
工匠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施工规范、住
宅设计通用图集、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农房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民宿建设审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
规定。被认定为传统建筑、古建筑、古民居的农村老旧住宅应予
以保护,不得拆除。
第三十二条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武平县人民 *** 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