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路开发建设标准(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想致富农村修路开发建设标准,先修路”农村修路开发建设标准,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修路了。但是路修的越多就越有可能会占用人们的土地,甚至有些还涉及到房屋的征收拆迁。那么修路的安全范围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农村修路开发建设标准?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史西宁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公路的安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国道不少于20米;
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铁路的安全范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农村修路开发建设标准他铁路为8米;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依法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因为部分地方行政不够规范,经常有新闻看到房子拆了,树刨了,可承诺的补偿一拖再拖,迟迟得不到兑现。
通过学习上面的内容我们指导,只有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房屋,才应当纳入征收范围,所以如果不在上面的范围,我们完全可以拒绝拆除。
而如果在安全范围内且必须拆迁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要求合理补偿,补偿标准要按照在最新的《土地管理法》来进行,房屋置换比例不低于1:1,货币补偿不能让被拆迁人生活水平降低,还要保障被拆迁今后的养老、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