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怎么分开发商,为什么开发商不自己建筑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安排与出路(全文—6)
文/李云亮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建筑怎么分开发商,目前明显存在阴差阳错
陈华彬在其《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博士论文中说:“区分所有权,于物质形态上是无法判断的。”[1]这话没错。
但是,对陈博士之言,需要剖析“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分别其中可判断者与不可判断者。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丰富,并非全都“于物质形态上是无法判断的”:
业主皆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含专有、共有,可能还有指定供专用的共有部分,等等。其中,专有和共有为基本内容。
应该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者,于物质形态上是无法判断的。
可是,业主买“房”旨在“专有部分”。去看样板间,人人眼见为实。
商品房交易,买卖双方认定“房”及购房款,都是物质的。
为何法学论文又不得不说“区分所有权,于物质形态上是无法判断的”?
这是因为,物权逻辑与商品房交易逻辑,二者存在阴差(暗中有别)。
物权逻辑如果跟随商品房交易逻辑思维,势必造成物权逻辑阳错(明面出错)。
所谓物权逻辑与商品房交易逻辑二者存在阴差:
商品房交易关注“房”之可用性及适用性。交易重在“用”字。交易双方未必注意“房”与“房”之间,以及全体“房”对世,何以定分止争。
开发商更是只关注商品房的可用性及适用性,以便很快售罄,完全不关注区分销售商品房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
物权逻辑关注商品房区分所有各项权利的划界,是否足以定分止争。物权逻辑如果不如此关注,就不成其为物权法。
物权逻辑与商品房交易逻辑,二者关注的角度和内容不同,立场肯定不同。此为二者之阴差。
商品房交易的核心思想,在于“房”的使用价值。不论开发商或购房者,“房”之能用、可用、值得用,属于个人专属考量的经济思维[2]。
物权逻辑的核心思想,在于“房”的权利边界。不论何国何地法学家,“房”被许多个人所有,何以在许多个人之间定分止争。这属于社会集体考量的法律思维。法学家代表社会集体思维。
个人专属考量的经济思维,与社会集体考量的法律思维,二者立场当然不同,逻辑出发点就不同。
物权逻辑的法律思维与商品房交易的经济思维,二者比较,后者简单得多。
商品房交易逻辑显然是,业主购得“专有部分”即意味着取得了“共有部分”。
然而,我们的法学家以商品房交易逻辑为导轨,提出“专有所有权之主导性”,造成《物权法》逻辑阳错,明面出错:
“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即意味着取得了共有所有权”。[3] 这正是商品房交易的逻辑顺序。即,先专后共。
殊不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逻辑顺序正好相反,先共后专![4]并非商品房交易逻辑的先专后共。
物权法依着商品房交易思维,简单地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改为物权逻辑适用的“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这也太简单了。
陈华彬博士论文是这样改的:“于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即为专有所有权。”[5]
陈博士论文还说:“所谓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建筑怎么分开发商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这完全也是开发商的销售语言,着眼于“用”。
开发商的销售语言,没有也不可能规定性地描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定分止争。
开发商的销售语言,“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建筑怎么分开发商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没有描述“房”的物理边界。
没有物理边界,也就没有权利边界。有学者说道:
“物的概念实际上是为了确定权利保护的范围。传统的物权法对物的概念的要求为有体物和人们能够支配之物。这种有形体的现实之物具备客观的物理边界,有助于权利范围的形成……没有范围确定、边界清晰的物的存在,物权就无法存在”。[6]
于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逻辑,以商品房交易逻辑为准,造就《物权法》明面上出错。
虽然《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满篇皆“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就是不见“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各自的物理边界规定。
没有物理边界规定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华而不实。
商品房交易逻辑,完全没有物权逻辑定分止争的原则性关注。
陈华彬论文依附商品房交易逻辑,造成的物权逻辑明面出错,最为明显的是:
1、“于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则不单独登记。”[7]
2、“在区分所有权立法中不规定专有部分的范围,而由学说去决定”。[8]
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不予单独登记。那么,登记给谁?
不动产总是要登记的。
商品房的共有所有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可能营私舞弊。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业主的专有部分,物权法不规定其范围,等于“专有所有权”简陋有缺。这又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一切所有权,皆须完美无缺。
顺着开发商商品房销售逻辑走的物权法逻辑,掉在开发商利益的圈套里了。
注释:
[1]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92.此话全文:“一栋建筑物上究竟设立了一般所有权,还是区分所有权,于物质形态上是无法判断的。”一般所有权,通说是个人所有权,一般不必物质形态判断。此话意在区分所有权。
[2] 董志强.经济思维,内容简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
[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91.
[4] 本文注解:“先共后专”是北京业主柴大勇先生告诉本文作者的 *** 哲学语言。本文认为无比正确。
[5] 陈华彬.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评《物权法草案》第六章[J].中外法学,2006,18(1):65.
[6] 赵廉彗.财产权的概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109-110.
[7] 同[3].
[8] 同[5].
(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