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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勇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何某勇、杨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和二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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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何某勇、杨某二人合伙开展以车贷之名的“套路贷”业务以来,以同乡、亲友为基础,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逐渐吸纳其赣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他前科劣迹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为载体,大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何某勇、杨某为组织、领导者,汪某军、彭某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曾某静、赖某均等4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被告人何某勇及杨某的直接组织、指挥、策划和授意下,通过诱骗订约、肆意认定违约、当借款人及其家属不能及时偿还远超合理范围的虚高债务、利息时,指使公司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拘禁、殴打或其他手段,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违约金、赎金等,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37起,犯罪所得1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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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何某勇、杨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刘瑾 陈瑜青 记者吴明河)

发布于 2024-10-15 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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